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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摩托车污染物和噪声的排放控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一、《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4622—2026);
二、《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GB 4569—202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45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6169—2005)废止。
以上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