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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床工具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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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床工具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 来源:http://www.zzjykj.net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机床工具行业发展,保障机床工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机床工具行业的共同利益,规范机床工具企业市场行为,表达最广大机床工具企业的共同意愿,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实行“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共同监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机床工具行业企业是指从事机床工具技术的研究、开发,机床工具产品的生产、测试、销售,包括机床工具领域咨询、服务、培训及其它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机床工具行业所有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号召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的会员参加,欢迎非会员企业积极参与,成为公约成员。

第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常设机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全权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遵纪守法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条 遵守国家颁布的机床工具市场的有关行政与技术法规。

第八条 遵守我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九条 积极参与中国机床工具行业的政策、方针、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反映中国机床工具行业大多数企业共同的意见与诉求。

第十条 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参与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及其它国家签订有关机床工具方面的国际公约等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代表行业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和国外相关组织、企业进行国际规则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诚信自律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机床工具产品研发、产品生产、服务过程中全面贯彻质量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要积极参与机床工具行业标准的起草、制订、实施和推广工作,推进机床工具行业标准体系的建设,自觉在产品开发、产品生产及服务的全过程中执行行业标准;积极贯彻和完善国家、行业、企业相关机床工具的标准;积极参与机床工具行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要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用户服务承诺,实现与用户共同成长。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不允许生产、销售、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损害用户利益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本公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尤其是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的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鼓励公约成员之间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推动机床工具行业的技术进步。保护公约成员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反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它企业的技术秘密及情报。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在市场中的正常合作,杜绝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它竞争对手,获取商业利益或市场地位;杜绝通过媒体或其它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杜绝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技术、产品的声誉;鼓励企业打造品牌产品,杜绝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支持企业间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机床工具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实行价格自律。坚决反对企业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提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维护消费者的持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章 共同监督和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机床工具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大多数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利益,并对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应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自觉维护机床工具行业整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维护本公约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市场、技术、价格等方面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其利益应受公约成员的关注和保护。被损害者可以将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提交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经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决定,本公约执行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协助受损害者调查受损情况,调解企业之间的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企业及当事人(或代表)有责任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其代表,在受到损害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赔礼道歉;严重违约的企业,应在行业内(会议、媒体)公开检讨。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本公约执行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条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者,经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在社会媒体或产业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相关行业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布暂时中止或终止其公约成员资格;必要时可提交国家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处理、制裁。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有权对本公约提出修改意见,并经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讨论。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议决定不采纳修改意见的,应书面通知该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应由常设机构进行本公约修改与完善。

第二十七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应利用其各种传媒手段,积极宣传本公约,宣扬行业诚信自律典型,抨击恶性竞争现象,在社会上和业内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同意后即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常设机构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采取自愿原则。凡是愿意接受本公约自律条款的企业(含非会员企业),都可向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申请参加本公约,经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批准后在其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即成为公约成员。(具体申请办法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分会和专业委员),代表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为分行业会员企业服务,努力建造分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分行业企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提倡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下属各分支机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公约条款之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分行业的实际情况,发起和制订各分行业的自律公约细则,经分支机构理事会通过,报公约执行机构审核批复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并约束该分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之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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