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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已经于2015年01月01日施行,配套的相关法规也陆续出台。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规定每年06月05日为环境日。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新环保法的五大亮点:
一、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专家称诉讼主体适度放开是修法亮点之一,有助破解环保公益诉讼难题。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有环境法学专家表示,接下来最关键的,就在于法院如何“接招”了。而在实践层面,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面临立案难等的现实问题。舆论期待,修改的环保法能为艰难前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新的动力。
二、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三、体现全民参与环保理念: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四、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保法新增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这也成为此次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新《环保法》原文: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至于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新法对环境信息的要求更加透明化,除相关部门理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对于公众想得知而未公开的信息,公众也可申请公开。
五、八种行为地方领导人应辞职: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下列8种情况的,领导人应辞职: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篡改监测数据的;
(5).伪造监测数据的;
(6).指使篡改监测数据的;
(7).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8).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