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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保设施验收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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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保设施验收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

发布日期:2018-07-16 00:00 来源:http://www.zzjykj.net 点击: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日前,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申请暂行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

其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机构验收

据悉,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环评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意见

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专家人数自定,专家原则上应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完成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整改完善,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最终形成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同时书面向惠城区环保分局报送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按验收程序和要求与主体工程的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需在验收报告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惠城区环保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书面提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由惠城区环保分局组织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涉及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取得噪声、固废专项验收意见),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用的最高罚款200万元

建设单位报送资料到惠城区行政服务环保窗口,须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资料移交污染总量控制股发证,无需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移交档案室存档。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根据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检查

现场检查

重点内容有这些: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4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5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6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7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8 .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完成;

9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

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需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10.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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