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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共包括五方面具体举措。
一是指导重型货车落实合规达标排放要求。
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重型货车污染排放监管。
二是强化机动车排放与检验维护治理。
严格检验机构准入、日常运行和退出管理,规范维修机构维护治理行为,加强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
三是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指导新车生产企业完善数据防篡改功能设计。
对因设计生产缺陷造成污染排放车辆及时召回。
利用补贴手段推动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四是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
推进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五是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水平。
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科技手段,精准识别违法线索。
配强监管队伍和科技设备。
重型货车排放监管是机动车监管的重中之重。总体按照有减有压、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既要让守法者得到实惠,又要督促违法者及时整改,通过合规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
将重型货车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围绕用车大户、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开展入户检查,依托现有治超站、重要交通卡口等开展路检路查,发挥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筛查手段作用,重点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OBD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二是包容审慎处理。
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提醒督促车主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告知运输公司和重点用车单位加强管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予适度容错和改正空间。
三是试行差异化管理。
对于守法情况好、排放稳定达标的3.5吨以上柴油货车,试行免检政策,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
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准入环节管理,要求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并增加软硬件和环保审查要求。
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围绕出具虚假报告、出具不实报告、检验不规范等三类情形,重点检查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
对于主观故意违法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注重教育和引导。
严格退出管理,针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受过2次行政处罚、弄虚作假涉及10辆以上车辆等严重违法机构,要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于机动车维修机构,落实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通过信息闭环加强超标排放闭环监管,减少汽车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