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的规定

  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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