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省级环境保护行动

   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省级行动,推动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年度目标任务。

   自2023年起,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区域,均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工作范围,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二、分步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整治

  《通知》要求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7个东部省份,压实市县地方政府责任,组织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于2023年12月底前建立黑臭水体问题清单,对清单内的黑臭水体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扎实开展整治,到2025年,县城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他省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并同步建立拟纳入治理的黑臭水体问题清单,到2025年,力争县城黑臭水体有较大幅度减少。

  三、规范结果报送

  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报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底前,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7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县城黑臭水体问题清单,其他各省份报送拟纳入治理的县城黑臭水体问题清单;

  自2024年1月起,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县城黑臭水体问题整治进展情况,并通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平台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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