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收集单位高质量、可持续运行,《通知》对收集单位主要提出了人员、设施、技术和环境管理等四方面要求。
在人员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在设施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基本要求。
在技术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在环境管理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要求。
此外,各省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查内容,进一步细化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