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管控

河北省唐山市发布《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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